行政处理决定书--岳自然资理字〔2024〕30号
行政处理决定书--岳自然资理字〔2024〕30号
当事人: 色也克乡** 村民委员会
地址: 色也克乡** 村
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24 日 对 你单位 在 色也克乡 村 非法 批地 一案立案调查。2003 年 12 月、 2006 年 3 月、 2008 年 12 月,你 单位在无批准权限的情况下,擅自将色也克乡 村 830 亩(实际使用面积 826.96 亩)国有未利用地、农用地承包给范得志、刘新黄、范志堂等三人,与三人签订《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》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 2019 年 8 月第三次修正版)四十一条、第七十九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<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> 办法》( 2022 年 7 月修订版)第十九条的规定,属于非法 批地 行为。
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:
1 、色也克乡 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( 1 页),证明违法主体为色也克乡 村民委员会;麦麦提·麦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( 1 页),色也克乡 村民委员会证明 2 份( 2 页),证明麦麦提·麦丁现为色也克乡 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(主任);
2 、 《询问笔录》原件 3 份( 17 页),《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》复印件 3 份( 16 页),证明色也克乡** 村民委员会非法批地事实及色也克乡人民政府、原县农经局、原色也克乡农经站为鉴证单位,范得志、刘新黄、范志堂等三人为非法批准土地使用人;
3 、色也克乡 村(岳集〔 2013 〕 63 号)集体土地所有证 1 份( 4 页),宗地图 1 份( 1 页),证明涉案土地不在色也克乡 村集体土地范围内。
4 、现场照片 6 张,《现场勘测笔录》 3 份( 3 页),证明色也克乡** 村民委员会非法批地地块现已种植棉花、恐龙蛋和桃子;
5 、《国土空间调查、规划、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》 1 份( 7 页),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》对照表 1 份 5 页,证明 2023 年 11 月 22 日,自然资源部印发新的《国土空间调查、规划、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》,将其他草地列入草地中,属于农用地,在此之前属于未利用地。
6 、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》(国土〔籍〕字第 26 号) 1 份( 13 页),《批转县土地管理局“关于区分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报告”的通知》(岳政发〔 1992 〕 18 号) 1 份( 3 页),证明 1 :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,而非乡村两级签订合同就能确定土地权属;证明 2 : 1950 年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、实施一九六二年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》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,属于国有土地。2003 年 12 月、 2006 年 3 月、 2008 年 12 月,色也克乡** 村民委员会与范得志、刘新黄、范志堂 签订《 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 》 的土地,既无已分配给农民的证明,又无已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证明,因此属于国有土地;证明 3 :岳普湖县人民政府规定“天然林地、草地、未利用土地等(夹在中间的地也包括进去),每块超过 150 亩的,属于国有土地”。
7 、现场勘测图 3 份( 3 页)、《土地权属及现状地类确认表》 1 份( 1 页)、 2005 年至 2024 年卫星影像对比图 1 份( 2 页)、 2009 年、 2018 年、 2019 年、 2022 年土地利用现状图 4 份( 6 页),证明范得志、刘新黄、范志堂三人现种植面积为 338.44 亩、 312.58 亩、 175.94,共计 826.96 亩;证明色也克乡 村民委员会非法批地地块位于色也克乡 村境内;证明色也克乡** 村民委员会与范得志、刘新黄、范志堂等三人签订《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》的土地权属至今均为国有土地。
我局已于 2024 年 8 月 8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理告知,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,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( 2019 年 8 月第三次修正版)第七十九条的规定,决定处理如下:
1 、认定你单位与范得志、刘新黄、范志堂等三人 2003 年 12 月、 2006 年 3 月、 2008 年 12 月分别签订的三份《岳普湖县色也克乡集体土地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》无效,限期 15 日内依法解除合同;
2 、收回你单位在色也克乡** 村非法批准使用的 830 亩(实际使用面积 826.96 亩)国有土地。
本决定送达当事人,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联系人: 马木提 ·吐逊 、其曼古力 · 米吉提
电 话: 0998-6828306
地 址:岳普湖县市政大道15 号院